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发表时间:2021-02-14 12:27 各市自考办(考试院、招考中心): 为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促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全国考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通知》(苏教高〔2009〕4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实行登记备案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对象 社会助学组织登记备案对象为主考学校自办助学专业(含校外点)、“专接本”对接院校、面向社会开考专业(全日制、业余)辅导的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 二、登记备案流程 主考学校自办助学点(含校外点)和“专接本”对接院校的申报材料由主考学校统一负责报送至省教育考试院;主考学校须在报送材料后注明所对接专科院校名称及校外助学点名称。各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材料须经市考办审核同意并签署具体意见,由市考办将材料汇总后统一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省教育考试院对申请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依据备案材料对其办学资质、办学场地、管理队伍及师资力量等进行评估,详细了解办学情况。对于新申请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还需进行实地考察。 经审核同意登记备案的社会助学组织,省教育考试院将于每年5月15日前在门户网 上向社会公布。 三、登记备案材料 1.《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组织登记表》(简称《登记表》,见附件)1份,此表可在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自学考试”栏目中的“政策规定”栏下载; 2.经年审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 3.办学场地证明或协议书; 4.首次申请登记备案的须附单位情况简介;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全日制自考助学班,还须提供有资质的专业审计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用的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其中,第2项和第3项证明时间需符合在“社会助学组织名单”对外公布期间,至少一年以上有效期;以上所有材料若为复印件的,须由相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助学组织公章。 四、材料报送要求 各社会助学组织必须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登记表》(附件),应确保助学组织名称、办学许可证和所盖公章一致。主考学校的登记注册材料直接报送省教育考试院;各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登记备案材料须由所在市考办审核同意并签字盖章后,统一报送省教育考试院。 |